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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瘦肉精”有何规定

    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农业部在1997年专门发布文件要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凡用于防治动物疫病,促进动物生长的兽药(包括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必须经农业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生产、使用。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者,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予查处。文件同时指出像β肾上腺素激素等生长剂均未经农业部批准作为动物促生长剂使用。滥用的后果将影响畜牧业的安全生产并造成畜产品中兽药或有害物质的残留超标,影响人畜健康。

  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国家有关法规明令禁止使用激素、类激素的添加剂掺入饲料中。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6号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明令禁止在猪饲料中使用β兴奋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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