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遗传评估数据记录系统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参与全国种猪遗传评估、以及采用该评估系统进行场内测定的种猪测定站、核心育种场、原种猪场和繁殖场的种猪、后备种猪的性能测定记录系统。不包含全部的种猪生产记录数据。 1、个体号(ID):实行全国统一的种猪编号系统,是保证全国性种猪遗传评估工作开展的必要前提条件。本编号系统由15位字母和数字构成,编号原则为: 前2位用英文字母表示品种:DD表示杜洛克,LL表示长白,YY表示大白,HH表示汉普夏,二元杂交母猪用父系+母系的第一个字母表示,例如长大杂交母猪用LY表示;第3位至第6位用英文字母表示场号(由农业部统一认定); 第7位用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分场号(先用1至9,然后用A至Z,无分场的种猪场用1); 第8位至第9位用数字表示个体出生时的年度; 第10位至第13位用数字表示场内窝序号; 第14位至第15位用数字表示窝内个体号; 建议个体编号用耳标+刺标或耳缺作双重标记,耳标编号为个体号第3位至第6位字母,即场号,加个体号的最后6位。 例如,DDXXXX299000101表示XXXX场第2分场1999年第一窝出生的第一头杜洛克纯种猪。 2、遗传评估的数据库格式 ① 个体记录
* 公猪用M、母猪用F表示。 ② 生长性能测定记录
* A表示A超系列、B表示B超系列。 ③ 屠宰测定记录
* 膘厚为三点平均膘厚,按国标执行。 ④ 母猪繁殖性能记录
* 以最终配上的日期和公猪为准。 ** A为人工授精,N为自然交配,B为同一情期同时使用人工授精和自然交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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